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

著作權下看著作

    去台創中心幫有關著作權講座做引言,席間有位來賓問到「離職後可不可以將自己的作品,發表或求職、可以自行去開發客戶用嗎?」。
   
    這種事不用明說,大家也一向都這麼做,但有些面相是需要注意,在設計進行中的設計案(草圖或電腦精繪稿)決對不能公開展示,有些人秀過頭了,動不動什麼都要po上網,這個愛秀如果曝露出客戶的商業機密,事情就大條了。
  
    另一方面如作品上市,要秀也要註明自己的參與程度,如只是幫他人的創意,用電腦完成色稿,就以為是自己的作品那也不行,就好比面試時同學老是愛拿畢業作品集,裡面印的密密麻麻,我會問你做了那件作品,又做了哪些部分,如果答不出來就屎大了。
  
    這個現象在屬名的問題上,也會碰上,作品完成反映不好,設計總會怪客戶GGYY愛亂改,不承認這是他做的,如果一但得獎,就爭是他做的......
  
    非也,設計只能說,這件作品他負任設計部分,一件商業作品的形成,背後有太多人的參與及付出,首先要有企劃人的整合,定方向,你的設計草案大家討論,加上別人的指導,你再去執行,最後交由業務去賣掉設計案,而整個從接案到作品上市,說真的在設計的階段時間是很有限,後續在選材找下游協力商,碰到的問題沒有有經驗的人在處理,作品也不會那麼完美。
   
    我觀察有些設計師有好作品產出,到了另一個環境就不然,因為創作過程不是個人秀,是一個team,換了環境換了team,結果就不一樣。

   
    所以著作權的事,自己不要有犯意,誠實的面對自己,法律的事交給法律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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